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司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减少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防止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危害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必赢唯一官方网站实验室安全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是指各级各类实验室或实验场所在进行教学、科研活动等过程中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弃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对人体健康有毒有害、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包括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危险性废液、固体废物、过期化学药品、废弃化学药品容器、实验动物尸体和器官。
第三条 按照“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理”的安全处置原则处理实验室“三废”。
第四条 集团专项设置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费,专门用于处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教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费用原则上由学校承担,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量不应超过学校根据实验大纲及员工人数核算的产废量指标;科研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费用由学校、科研实验室或课题组各承担50%。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负责各级各类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与相关环保部门接洽完善实验室废弃物处置手续,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单位的资质审查、合同谈判与签订;
(二)负责监督检查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产生单位对危险废弃物的管理;
(三)负责组织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处理工作。
第六条 各相关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贮存、转移及处理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健全完善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制度及相应的应急处理预案,明确责任,落实任务,严格管理。
第七条 各学院必须建立健全本学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的组织体系;各学院经理为总责任人,负责本科教学实验室工作和科研实验室的副经理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学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工作;各实验中心主任或科研实验室负责人为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或指定专人)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暂存与转运等工作。实验室须服从学院的领导、指导与监督。
第八条 各学院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工作,报实验与基地管理处备案。每个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本实验室的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处理等工作。
第九条 实验教师和实验室专职人员应树立环境保护意识,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对进入实验室从事教学、科研等各类活动的人员进行废弃物处理原则和规定的宣传教育,使其充分了解实验室废弃物的危害性,掌握收集、处置实验室废弃物各环节的知识及要求。
第十条 各学院的实验室要对产生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严格实行登记制度,建立处置档案(包含:实验室名称、日期、废弃物类别、数量、主要成分、负责人等信息)。
第三章 收集与存放
第十一条 学校各实验室要根据本实验室产生的废弃物情况列出废弃物相容表或不相容表,张贴于实验室明显位置,并公告周知。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所产生危险废弃物类别、特性准备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收集容器或装置,对本实验室所产生的危险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避免不相容性的废弃物混装、固液混装。
第十二条 对三废(废气、废液、废固)等的处理
(一)废气
实验室应有符合通风要求的通风橱,实验过程中会产生少量有害废气的实验应在通风橱中进行,产生大量有害、有毒气体的实验须具备吸收或处理装置。各实验室对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气,实验室应根据其特性、产生量以及环保要求制定并实施相应处理措施,确认其有害物质浓度达到或低于国家安全排放标准后才能直接排入大气。
(二)废液
实验室废液是指来自化学性实验室、生化性实验室、生物类实验室及研究所等所产出的各类废弃溶液。一般实验室废液可分为:1.有机溶剂废液(如甲苯、乙醇、冰乙酸、卤化有机溶剂废液等);2.无机溶剂废液(如重金属废液、含汞废液、废酸、废碱液等)。实验过程中,不得随意将有害、有毒废液倒进水槽及排水管道。不同废液在倒进废液桶前要检测其相容性,按标签指示分门别类倒入相应的废液收集桶中,禁止将不相容的废液混装在同一废液桶内,以防发生化学反应而爆炸。每次倒入废液后须立即盖紧桶盖。特别是含重金属的废液,不论浓度高低,必须全部回收。盛装液体危险废弃物的容器内须保留足够的空间,确保容器口与液体表面之间不小于10厘米的距离。
(三)废渣、废固
不得随意掩埋、丢弃一切有害有毒废渣、废固,须分类收集在专用收集桶中,做好标记,不得与生活垃圾混装。危险物品的空器皿、包装物等,必须完全消除危害后,才能改为他用或弃用。
(四)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及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理规定
1.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的残渣或过期的剧毒物品由各实验室统一收存,妥善保管,报有关部门统一处理。
2.盛装、研磨、搅拌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的工具必须固定,不得挪作他用或乱扔乱放,使用后的包装统一存放、处理。
(五)鉴于溴化乙锭(EB)的强诱变性,不建议使用EB染料,而选用毒性小的新型替代染料(如荧光染料、花箐类染料等)。如果一定要使用EB,则EB污染过的废弃物严禁随意丢弃,必须经过有效的净化处理(如使用专业的EB清除剂或采用活性炭吸附、氧化使其失活等方法)。
(六)实验产生的含菌种的废弃物和被菌种污染的用具、器皿等,要采用高温、高压等灭菌消毒方式进行处理,或采用其他相应的处理措施,确保不再具有传染性和污染可能后再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各实验室应在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容器或装置上张贴危险废弃物标签,明显标示其中废弃物的名称、主要成分与性质。废液、废固收集桶的存放地点必须张贴危险警告牌、告示。
危险试剂容器应优先盛放原化学试剂废液,空置容器内不得有任何残液并旋紧容器盖,受污染的废弃包装物折叠后装入收集箱中。
第十四条 在学校没有统一收集处置之前,各相关单位、各实验室务必保管好实验室废弃物,按以下要求存放:
(一)原则上要求各单位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进行集中存放管理,保障临时存放设施的安全条件,保持通风,远离火源,避免高温、日晒、雨淋,避免不相容性危险废弃物近距离存放;对确不具备集中存放条件的单位,由各实验室负责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临时存放于实验室内合适位置,不得存放于楼道内。
(二)在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废弃物,由各实验室负责进行必要的预处理,使之稳定后方能进行一般存放;对剧毒类、易燃、易爆及产生有毒气体不能进行预处理的危险废弃物,必须按规定单独存放,严格实行双人、双锁、双帐式管理。
(三)各单位定期对所贮存的收集容器和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清理更换。
第十五条 为节约实验废弃物处置费用,要求:
(一)不得将无毒无害的废液和废旧试剂当做实验废弃物处置;
(二)尽可能对大量使用的有机溶剂回收提纯后再利用;
(三)实验过程中采用低浓度替代高浓度或采用微量实验替代常量实验,减少危险废弃物的产生量,尽可能对某些有毒有害废液进行无害化处置;
(四)充分利用计算机多媒体技术对危险性大、必须使用较多有毒有害试剂的实验内容进行虚拟仿真实验;
(五)对于强酸强碱废液,需先进行中和处理;
(六)对剧毒废液和废旧剧毒化学试剂,能利用化学反应进行解毒或降毒处理的应尽量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多余的、旧的但尚可使用的试剂尽量不划做实验废弃物处理,提倡在实验室间按要求进行有偿或无偿转让;
(八)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四章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转运与处理
第十六条 各学院应及时向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通报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情况,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根据情况收取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并及时联系危险废弃物处置转移单位。
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交由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处置时,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收集包装技术要求”分类包装,并提供危险废弃物的名称、主要成份、性质及数量等信息,办理签字手续。
第十八条 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负责到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办理危险废弃物转移联单,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签约公司转移及处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
第十九条 学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处理必须遵照相关安全与环保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提供或者委托给不具备危险废弃物处理资质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活动。
第二十条 严禁将实验室危险废物随意倾倒,严禁将无毒无害的废弃物和实验室危险废物投入生活垃圾收集站。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随意倾倒废液、抛弃废固、将实验室废弃物的单位和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必赢唯一官方网站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等四项规章制度的通知》(新农大办发〔2012〕31号)同时废止。